原告张艳双与被告韩小涛、张艳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张艳双,女,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南附近。

被告:韩小涛,男,身份不详。

被告:公伟花,女,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双与被告韩小涛、张艳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艳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艳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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