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双与被告韩小涛、张艳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张艳双,女,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南附近。
被告:韩小涛,男,身份不详。
被告:公伟花,女,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双与被告韩小涛、张艳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艳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艳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