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三与林连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04号
原告:金根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龙东街。
被告:林连顺,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烟集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三与被告林连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根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根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40.55元(原告已预交2690.55元),共计1765.55元,由原告金根三负担。
审 判 长 张念德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