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9号
原告:金玉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岱强,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花与被告李岱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岱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玉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金玉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