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吉松诉被告郑万吉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31号

原告梁吉松,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郑万吉,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吉松诉被告郑万吉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吉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吉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梁吉松负担。

审判长  李相根

审判员  黄善姬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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