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树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长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孙树芝(系被申请人的母亲),女,汉族,住址: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王长斌(系被申请人的哥哥),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申请人:王长海,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树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长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孙树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树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孙树芝撤回起诉。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