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静娜诉被告费宝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20号

原告:潘静娜,女,户籍地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孙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费宝琴,女,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南永浩,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静娜与被告费宝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静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静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静娜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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