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良诉被告智利平、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永良,男,汉族,珲春市纺织厂职员5。
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利平,女,汉族。
被告:房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良诉被告智利平、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智利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