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良诉被告智利平、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永良,男,汉族,珲春市纺织厂职员5。

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利平,女,汉族。

被告:房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良诉被告智利平、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智利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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