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树茂诉被告吴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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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孙树茂,男,汉族,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玲,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孙树茂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吴晓玲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吴晓玲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该房屋座落于延吉市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面积314.96平方米)。

二、解除对案外人霍炎峰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该房屋座落于敦化市,房屋产权证号敦房权证大石头镇字第XXXXX,建筑面积30.48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冻结(该土地位于敦化市,地号为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敦国用XXXX第XXXXX号,使用权类型租赁,使用权面积为597.8平方米)。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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