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萍与吕佳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高萍,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8004152122。

被告吕佳音,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高萍诉被告吕佳音、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萍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高萍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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