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庆、姬艳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27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进学街。

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庆,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八组。

被告:姬艳君,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庆、姬艳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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