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灵诉被告高海鸥、蔡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李灵,男,1963年4月1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鸥,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蔡金龙,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诉被告高海鸥、蔡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灵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朴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