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灵诉被告高海鸥、蔡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李灵,男,1963年4月1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鸥,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蔡金龙,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诉被告高海鸥、蔡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灵承担。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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