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淑芳诉被告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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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85号

原告:高淑芳,女,汉族,现住老朝阳办事处对面。

被告:张光镇,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元香委。

委托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瑛爱,女,朝鲜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朴东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原告高淑芳诉被告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淑芳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淑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高淑芳,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淑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韩 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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