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桂花诉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吴放、张夕玉、粘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53-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桂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夕玉,系公司投资人。

被告:吴放,男,现住北京市。

被告:张夕玉,女,现住北京市。

被告:粘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花诉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吴放、张夕玉、粘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张夕玉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因本院已保全被告张夕玉及粘青的房屋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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