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桂花诉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吴放、张夕玉、粘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53-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桂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
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夕玉,系公司投资人。
被告:吴放,男,现住北京市。
被告:张夕玉,女,现住北京市。
被告:粘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花诉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吴放、张夕玉、粘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张夕玉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因本院已保全被告张夕玉及粘青的房屋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