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涛诉被告郭成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50号

原告:臧涛,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文艺委一组。

被告:郭成海,已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涛诉被告郭成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臧涛。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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