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立柱诉被告韩昇佑、韩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15号

原告:马立柱,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站前街。

被告:韩昇佑,男,朝鲜族。

被告:韩勇,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柱诉被告韩昇佑、韩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立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立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马立柱。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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