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莉诉被告吴建良、吴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王莉莉,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吴建良,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吴建忠,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诉被告吴建良、吴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

审 判 长  张念德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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