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善与被告朴今淑、李达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春善,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朴今淑,女,朝鲜族。

被告:李达林,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善与被告朴今淑、李达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善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的存款26400元,案外人蔡洙学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为原告李春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达林在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工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6400元(该账号为62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冻结案外人蔡某某名下,与原告李春善共同共有房屋产籍的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原告李春善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冻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崔麟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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