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承荣诉被告赵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李承荣,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赵艳伟,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荣诉被告赵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荣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艳伟在中国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的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艳伟在中国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原告李承荣需要延长冻结、扣押期限,应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冻结原告李承荣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河滨小区xxx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