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承荣诉被告赵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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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李承荣,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赵艳伟,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荣诉被告赵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荣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艳伟在中国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的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艳伟在中国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原告李承荣需要延长冻结、扣押期限,应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冻结原告李承荣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河滨小区xxx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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