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乙贤诉被告马玲、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01号
原告:姜乙贤,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南阳委。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玲,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新兴街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马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乙贤诉被告马玲、延吉市金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乙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乙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姜乙贤。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