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占祥与王凤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邱占祥,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凤艳,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万庆海(被告王凤艳丈夫)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邱占祥诉被告王凤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邱占祥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占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占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邱占祥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邱占祥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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