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有权诉被告韩小涛、公伟花、刘希文、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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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60-1号

原告:陈有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长海委九组。

委托代理人:窦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韩小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北路小区。

被告:公伟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北路小区。

被告:刘希文,男,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河南街民光委。

委托代理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华,女,满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河南街民光委。

委托代理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权诉被告韩小涛、公伟花、刘希文、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韩小涛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需要以韩小涛的合同诈骗罪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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