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有权诉被告韩小涛、公伟花、刘希文、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60-1号
原告:陈有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长海委九组。
委托代理人:窦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韩小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北路小区。
被告:公伟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北路小区。
被告:刘希文,男,汉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河南街民光委。
委托代理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华,女,满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河南街民光委。
委托代理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权诉被告韩小涛、公伟花、刘希文、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韩小涛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需要以韩小涛的合同诈骗罪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