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文辉、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10号

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道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陈欣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纪文辉,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法社区瑞升商务楼。

被告:冯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法社区瑞升商务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文辉、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7.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朴今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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