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郝庆玉,经理。
被告:贾凤军,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相 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