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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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5

吉 林 省 延 吉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58号

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郝庆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红,公司职员。

被告:赵玉娟,女,汉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与延吉市金地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元,违约金按日千分之1计算。被告名下的房屋位于延吉市金地家园2号楼2楼门市房,面积为119平方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金地家园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没有缴纳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19平方米×0.5元/每月每平方米×24个月=1428元。在审理中,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支付物业费1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玉娟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杉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金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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