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杰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刘丽华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82号

原告赵杰,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刘丽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刘丽华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

  审 判 员 李 相 根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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