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培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87号

原告马洪林,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孙培祯,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培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林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马洪林负担。

  审 判 员 李 相 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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