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李铁军、李伟、李新、李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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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

负责人:刘贵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子,该行办公室主任。

被告:李铁军,男,汉族,1983年2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伟,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新,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岩,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李铁军、李伟、李新、李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原告已预交4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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