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亭亭诉被告全明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61号

原告庞亭亭,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全明哲,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庞亭亭诉被告全明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亭亭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亭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175元),共计87.5元,由原告庞亭亭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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