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延霞诉被告张道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许延霞,女,汉族,1978年5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州木材小区。
被告:张道黄,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许延霞诉被告张道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延霞诉称:2004年,被告张道黄拖欠原告钢材及木材款,共计20万元。2005年10月22日,被告张道黄同意用其原州木材公司XX楼东数第4户顶账给原告。2009年准备过户时,因找不到被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通讯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延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给原告许延霞4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