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泰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012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解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成泰,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泰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成泰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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