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仁喜诉被告丁明海、任海娟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99号
原告:刘仁喜,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丁明海,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任海娟,女,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喜诉被告丁明海、任海娟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喜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仁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丁明海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