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东珍诉被告安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54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朴东珍,男, 1955年3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朴英兰(系原告女儿),女,1983年07月14日出生,朝鲜族,延吉市欧亚西施练歌厅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安成虎,男,朝鲜族,1956年10月30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朴东珍诉被告安成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以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东珍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东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东珍负担。
助理审判员 刘 威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