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诉被告苏显军、高炳莲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78号
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住所: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金太乙,该培训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显军,男,汉族,1960年3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被告:高炳莲,女,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诉被告苏显军、高炳莲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延边出国人员培训院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