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战诉被告崔丽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张传战,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崔丽娜,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战诉被告崔丽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张传战负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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