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忱与李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50-1号
原告:白雪忱,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翠霞,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忱与被告李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雪忱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辉
(2015)延民初字第4250-1号
原告:白雪忱,男,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翠霞,女,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忱与被告李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雪忱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