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龙诉被告王小卫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张海龙,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许加媛(原告母亲),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王小卫,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张海龙诉被告王小卫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