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宝城诉被告延吉市东春食用菌机械厂、图们市石岘镇陆池村村民委员会、文宪浩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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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55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宝城,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理人赵玉燕,女,汉族,1965年11月8日,农民,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东春食用菌机械厂,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崔东春,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金昌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石岘镇陆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村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图们市石岘镇陆池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文云洙,图们市长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宪浩,男,朝鲜族,1969年4月11日生,延吉市东春食用菌机械厂厂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赵宝城诉被告延吉市东春食用菌机械厂、图们市石岘镇陆池村村民委员会、文宪浩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宝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赵宝城。

审 判 长  申成日

代理审判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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