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赵明芬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周宏亮,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秀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芬,女,汉族,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赵明芬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周宏亮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 年 八月 五日

书记员  张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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