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赵明芬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周宏亮,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秀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芬,女,汉族,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亮诉被告赵明芬房屋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周宏亮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 年 八月 五日
书记员 张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