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弟与被告王合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9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90号

原告:李荣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王合龙,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李荣弟诉被告王合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弟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弟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十 日

书记员  张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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