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维东诉被告韩红梅、刘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09号

原告:潘维东,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韩红梅,女,1976年8月1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刘军,男,1978年3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东诉被告韩红梅、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军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维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潘维东。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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