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维东诉被告韩红梅、刘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09号
原告:潘维东,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韩红梅,女,1976年8月1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刘军,男,1978年3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东诉被告韩红梅、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军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维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潘维东。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