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九诉被告杨延明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金成九,男,朝鲜族,1990年7月1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延明,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金成九诉被告杨延明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九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成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成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成九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