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九诉被告杨延明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金成九,男,朝鲜族,1990年7月1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延明,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

原告金成九诉被告杨延明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九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成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成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成九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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