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锐与安基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30-2号
申请人张宏锐,男,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安基彦,男,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张宏锐与被申请人安基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安基彦驾驶的某越野车(登记人姜秀妍)一台。现被申请人安基彦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基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安基彦驾驶的某越野车(登记人姜秀妍)的扣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基彦提供的担保物赵银华名下房屋产籍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期限为2年。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