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亮,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艺,女,汉族。
本院在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元),减半收取57.5元,共计57.5元,由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麟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