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毅诉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马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刘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周春明,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长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毅诉被告刘红、周春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毅于 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马毅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