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雅臻诉被告金文来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32号
原告:王雅臻,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金文来,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臻诉被告金文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臻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雅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王雅臻负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