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强与金顺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09号

 

 

原告:石强,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金顺子,女,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强诉被告金顺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强于 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预交4100元),共计4100元由原告石强承担。

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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