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留臣诉被告延边双鹏装饰有限公司、马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01号
原告:党留臣,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边双鹏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的经理。
被告:马丽,女,汉族,延边双鹏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留臣诉被告延边双鹏装饰有限公司、马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留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留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留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共计1150元,由原告党留臣负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