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志强诉被告石光哲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17号
原告:全志强,男,朝鲜族,1968年5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雪委。
被告:石光哲,男,朝鲜族,1977年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新地小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志强诉被告石光哲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志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志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