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良梅申请倪彦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良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倪彦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李良梅申请倪彦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良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良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良梅撤回申请。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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