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861-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3861-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因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861号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1万元;

二.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房屋产权查封手续;

三.解除被告刘某某在XXX名下的股权冻结手续;

审判员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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